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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关于市区道路货运汽车通行管理的通告
2009-5-18 9:27:24

为维护城市道路交通秩序,合理控制和调节交通流量,减少交通拥堵和交通事故,保障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市区道路货运汽车通行管理的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312国道无锡市区段(不含)以西和以南区域道路、钱胡公路、陆马公路(不含)以东区域道路、高浪路(不含)以北区域道路为货运汽车控制通行区域,每天6时至22时禁止非本市号牌的货运汽车驶入。确需进入通行的,须持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和行驶证及提、送货证明,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立的办证点办理当天有效的临时通行证后,按规定线路和时间通行。

上述区域全天禁止低速载货汽车驶入。

二、由江海路、金城路、鸿桥路、建筑路、隐秀路、梁青路、钱荣路、惠钱路、钱皋路、312国道(不含)以内区域道路为货运汽车限时通行区域,除夜间外,须持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乙种通行证通行。

三、太湖大道(含全路段)、兴源路、东林立交、广瑞路、锡沪西路、锡澄路、春申路、运河东路构成的环线以内区域道路为货运汽车限制通行区域,除持有甲种通行证的货车按规定线路和时间通行外,禁止其他货运汽车通行。没有办理通行证的货运汽车可在夜间进入该区域道路通行。

四、解放环路及以内区域道路除运输粮油、蔬菜、副食品等生活必需品以及执行任务的工程救险等车辆按指定时间凭特种通行证通行外,其他货运汽车只准在夜间行驶。

五、除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特别批准外,所有货运汽车(含有通行证的)在每天7时至9时,16时至19时不得进入本通告第二至第四条规定的区域道路行驶。

六、载质量5吨(含)以上的货运汽车实行夜间行驶,但不得进入本通告第四条规定的区域,确需进入的应办理通行证。

本通告所称的夜间行驶时间为每天的22时至次日6时。

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依法对风景旅游区和有关城镇道路实行货运汽车的单向行驶、限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并设立相应的交通标志。遇有重大节假日、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以及其他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况,可以采取临时限制货运汽车通行的措施。

八、货运汽车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九、本通告自20071 10 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