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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四月份全国道路交通安全情况通报
(一)4月份,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19515起,造成5082人死亡、23723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0.7亿元。其中,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83起,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13起,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1起,全国共发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190492起。
1至4月份,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72471起,造成20768人死亡、87348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2.7亿元。其中,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447起,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88起,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10起,全国共发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718400起。
(二)营运车辆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所占比重仍然较高
1至4月,生产经营性车辆肇事导致死亡人数环比上升,4月份比3月份上升15.9%,3月份比2月份上升10.7%。此外,营运车辆导致一次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分别占当月同类事故总量的50.6%和75%,云南楚雄“4.25”一次死亡21人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也是营运车辆肇事导致。
(三)高速公路疲劳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肇事仍较突出,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比例继续增大。
4月份,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396人死亡,疲劳驾驶、超速行驶是高速公路发生事故导致人员死亡的主要交通违法行为,因疲劳驾驶、超速行驶导致事故造成死亡人数分别占高速公路事故死亡人数的10.9%和9%。在疲劳驾驶肇事造成的死亡人员中,60.5%因尾随相撞事故导致;在超速行驶肇事造成的死亡人员中,28.1%因尾随相撞事故导致。
(四)交叉路口、弯坡路段、施工道路等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亡人数上升。
4月份,全国交叉路口发生事故共导致783人死亡,占总数的15.5%,其中,公路交叉路口发生事故导致的死亡人数占交叉路口事故总死亡人数的58.8%,并以国省道路路口事故居多,占公路交叉路口事故死亡人数的65.8%。从事故原因看,交叉路口因违反交通信号灯、违法超车和逆行导致的事故死亡人数同比分别增加45%、25%和14.3%。弯坡路段发生事故共导致817人死亡,占总数的16.1%,同比增加0.4个百分点。其中,超速行驶和违法超车是弯坡路段事故的主要原因,导致的死亡人数分别占弯坡路段事故总数的11.8%和8.7%。施工道路发生事故导致的死亡人数同比上升24.6%。
(五)3年以下低驾龄驾驶人肇事上升。
4月份,3年以下(含)低驾龄驾驶人肇事共导致1179人死亡,同比上升1.6%。其中,因违反交通信号灯、违法倒车和酒后驾驶导致的死亡人数同比分别增加60%、25%和10.9%。
四月份本市道路交通情况
4月份,全市各类交通事故12505起。其中一般程序事故501起,死亡102人,受伤570人;简易程序事故9323起,自行协商事故2681起。
一般程序事故
全市一般程序事故501起,死亡102人,受伤570人。同比事故数下降8.41%,死亡人数下降7.27%,受伤人数下降10.38%。
1、道路分布
死亡绝对数环比:高速公路增加4人,国省道增加4人,县乡村道增加34人,市道减少7人。
死亡绝对数同比:高速公路增加2人,国省道减少9人,县乡村道增加15人,市道减少16人。
2、肇事交通方式
客车:其中私家车肇事139起,致22人死亡,157人受伤。
摩托车:其中无牌(含假牌、套牌)摩托车肇事77起,致16人死亡、96人受伤。
3、24时分布
(1)早高峰7-8时,33起事故,7人死亡,37人受伤;
(2)中午11-13时,64起事故,15人死亡,62人受伤;
(3)晚高峰17-19时,61起事故,15人死亡,75人受伤;
(4)晚间20-21时,41起事故,13人死亡,53人受伤。
4、重点车辆事故
(1)摩托车事故。235起,死亡41人,受伤288人,分别占全市总数的46.91%、40.20%、50.53%。
(2)电动自行车事故。127起,死亡24人,受伤129人,分别占全市总数的25.35%、23.53%、22.63%。
(3)工程施工运输车辆事故。42起,死亡19人,受伤39人,分别占全市总数的8.38%、18.63%、6.84%。
5、事故原因
机动车违法肇事381起,致79人死亡,442人受伤。
非机动车、行人违法肇事53起,致8人死亡,60人受伤。
其他67起,15人死亡,68人受伤。
在机动车违法肇事中,酒后驾车、无证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引发的死亡事故比较突出,151起,致22人死亡,199人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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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云南省发生一起死亡21人
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通报
(2009年4月27日)
4月25日6时54分,云南省旅游公司驾驶人范坤驾驶云AL1117号大型客车,乘载36人(核载38人),行驶至昆楚高速公路楚雄境内126公里加400米处,在减速避让停在行车道内的事故车辆时,被随后驶来的湘N07347号重型货车追撞在车身左后部,导致客车向右撞断波形防撞护栏,水平冲出68米,仰翻于距路面垂直高度8.1米的农田中,造成客车上18人死亡、18人受伤;湘N07347号货车撞断右侧护栏,翻至距大客车前约41米的农田中,造成货车上3人死亡、2人受伤。
4月份以来,全国共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12起,特别是4月23日以来,连续发生5起一次死亡5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从4月份一次死亡5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看,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国省道和高速公路事故较多。其中国省道发生6起,高速公路发生3起,共占总量的75%。二是碰撞事故突出。共发生碰撞事故7起,其中正面碰撞4起、尾随碰撞3起。三是小型车辆、营运车辆肇事各占一半。小型车辆肇事6起,其中小型客车4起,小型货车2起。营运车辆肇事5起,其中客运车辆3起。四是超速行驶、酒后驾驶、货车违法载人违法行为是肇事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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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轻微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对轻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的处理,践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和《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的违法行为是指交通违法情节轻微、对道路通行和安全影响不大的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一)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未达10%的;
(二)货运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10%的;
(三)抢险救灾和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有超载或其他一般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
(四)外地机动车不熟悉路况,驶入禁行区域,经指出后及时改正的;
(五)因不熟悉城市路况,驾驶机动车在路口渠化段内越线变道,经指出后主动承认错误的;
(六)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放置检验合格标志或者保险标志,经指出后及时改正的;
(七)驾驶机动车未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或行驶证,经指出后及时提交的;
(八)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未在车身后部粘帖或悬挂实习标志,经指出后及时改正的;
(九)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临时停车,不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经指出后立即改正的;
(十)驾驶机动车在禁鸣区域应急处置时鸣喇叭的;
(十一)在城市市区限速50公里以下路段驾驶机动车,乘坐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经指出后立即改正的;
(十二)集装箱运输车辆非自行加高的;
(十三)驾驶摩托车在手把上悬挂物品,经指出后立即改正的;
(十四)驾驶机动车,在驾驶室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经指出后及时改正的;
(十五)未满12周岁人员驾驶自行车、三轮车,未满16周岁人员驾驶电动自行车,经指出后改正的。
第三条 交通警察发现本规范第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对能认识到过错并接受教育、及时改正的违法行为人,可以依据本规范的规定,提出口头警告,纠正违法行为后教育放行。
第四条 对违法行为人实行口头警告、教育放行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作出,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及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
(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查询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行为记录,符合口头警告的,予以口头警告后教育放行,同时告知违法行为人本次违法行为将被记录。对属于本规范第二条第(四)项至第(十五)项所列的违法行为,如果在一年内累计记录达两次的,将对其第三次及以后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罚款处罚。
(四)制作违法行为记录单。交通警察应当在2日内将违法行为记录单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条 违法行为记录单应当载明违法行为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违法代码、口头警告的实施依据及实施机关名称等内容。
第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3日内将违法行为记录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
第七条 违法行为记录不列入《江苏省重点驾驶人“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苏公厅〔2006〕484号)第三条第(五)项规定的交通违法行为累计范围。
第八条 本规范所称的“一年内”是指当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九条 本规范由江苏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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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违法”第三次就要罚
省交巡警总队有关负责人读“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处理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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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6月1日起,我省交警对15种轻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将首次不罚,口头警告两次后,第三次才开始处罚。不过,口头警告的两次全在警方留有“案底”。
15种“轻微违法行为”怎么理解?
省公安厅交巡警总队有关负责人说,新列出的这15种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很多是设定了严格的限定条件,广大开车人要准确理解,多加注意。
比如,对于第四条:“外地机动车不熟悉路况,驶入禁行区域,经指出后及时改正的。”这里的“及时改正”,指的是经交警指出违法行为后,开车人按交警的指挥立即退出禁行区域的情形。
对于第六条:“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放置检验合格标志或者保险标志,经指出后及时改正的。”这里的“及时改正”,是指经交警指出违法行为后,开车人立即将检验合格标志或保险标志,按规定放置到指定位置。
对于第七条:“驾驶机动车未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或行驶证,经指出后及时提交的。”这里的“及时提交”,是指开车人能在较短时间内,将机动车驾驶证或行驶证提交给现场查纠的交警查验。对于不能及时提交证件的,交警可以依法扣留机动车辆。
对于第九条:“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临时停车,不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经指出后立即改正的。”这里的“临时停车”,通常指开车人不离开车辆,靠道路右侧按顺行方向作短暂停留,未妨碍其他车辆及行人正常通行的情形。但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以及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停车的路段停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严格管理,依法处罚。
对于第十一条:“在城市市区限速50公里以下路段驾驶机动车,乘坐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经指出后立即改正的。”符合本条规定的路段,是指在城市市区限速50公里以下路段,不包括公路、城市快速道路、高速公路等道路。
15种“轻微违法行为”第三次起要罚
在具体处理中,交警通常会把握一定的原则。省公安厅交巡警总队有关负责人说,对于发现的15种“轻微行为”,开车人不能认识到错误、不接受教育或不能及时改正的,交巡警部门将依法给予必要的处罚。
同时,对于15种“轻微行为”中的第四种到第十五种轻微违法行为,开车人屡教不改的,从其第三次违法开始,交巡警部门将依法给予必要的处罚。
省公安厅交巡警总队有关负责人说,一旦开车人发生了上述“轻微违法行为”,交警“口头警告”处理后,将在2日内将开车人的违法行为记录单报到所属的公安交管部门备案,这个记录单上记载着开车人违法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违法代码、口头警告的实施依据及实施机关名称等内容。在3日内,公安交管部门将把开车人的违法行为信息录入到“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
“进入这个信息系统后,交警可以查询,一旦发现开车人是第三次违法,从这次开始,就要进行必有的处罚。”有关负责人说。
15种“轻微违法行为”之外的怎么办?
省公安厅交巡警总队有关负责人说,这次新规当中,只列出了15种常见的、面广量大的轻微违法行为,对于除此之外的其他轻微违法行为,该怎么处理,是不是就一定要处罚,由交警根据现场当事人的心理状态,行车环境等情况作出判断,也不一定非要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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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车管所
4月份客运车辆违法超载告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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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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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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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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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牌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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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牌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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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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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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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数未达2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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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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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锦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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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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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B18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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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区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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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龙公交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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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数未达2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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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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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雄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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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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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B55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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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泾中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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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事二泉汽车客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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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数未达2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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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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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焕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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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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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B55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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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9906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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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国线无锡运输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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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数未达2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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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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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龙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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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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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B55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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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桥中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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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客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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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数未达2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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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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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正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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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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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BC8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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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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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城东交服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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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数未达2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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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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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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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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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BD5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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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泾中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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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城乡客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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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数未达2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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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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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红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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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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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BD9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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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安二中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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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城际客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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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数未达2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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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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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崇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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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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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BE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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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江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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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公路客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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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数未达2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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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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缪亚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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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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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BE2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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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泾中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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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城乡客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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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数未达2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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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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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柔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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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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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BE6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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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泾中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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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城乡客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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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数未达2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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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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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国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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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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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BF8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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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泾中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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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城乡客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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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数未达2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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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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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新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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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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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BS76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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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渚中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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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公路客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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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数未达2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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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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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玉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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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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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BU1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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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桥中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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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公路客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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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数未达2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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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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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合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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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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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BU2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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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桥中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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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锡宜客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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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数未达2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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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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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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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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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BU2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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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桥中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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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锡宜客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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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数未达2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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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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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广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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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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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BZ0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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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区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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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溪客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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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数未达2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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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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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庆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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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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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BZ0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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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安二中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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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城际客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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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数未达2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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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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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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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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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BZ0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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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山二中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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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城际客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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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咨询电话:85429992(传真) 网址:www.wxjx.net
地址:无锡市苏锡路288号
常年法律顾问:无锡中智律师事务所 杨伟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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