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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学习  
2010年宣传参考(第二期)
2010-3-1 10:25:59
 

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为深化“讲文明树新风”活动,切实增强公民文明交通意识,着力纠正各类违反交通法规的现象,创造良好道路交通环境,进一步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中央文明办、公安部决定,从2010年起至2012年,在全国实施“文明交通行动计划”。
  一、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力争通过三年努力,使公民交通出行的法制意识、安全意识、文明意识明显增强,交通事故明显下降,交通执法更加规范,交通管理更加科学,交通秩序明显改善,文明交通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
  (二)具体目标
  12010年,全面启动文明交通行动计划。通过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大力组织专项整治行动,集中解决日常交通行为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文明执法和科学管理,促进交通参与者知法、守法,努力实现行人、非机动车守法率明显提高,机动车驾驶人交通陋习及危险驾驶行为进一步减少,道路安全设施和管理设施进一步完善,党政机关公务人员进一步发挥文明交通表率作用,执法规范化水平明显提升。活动首先在直辖市、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和一批重要中等城市取得明显实效。
  22011年,大力解决交通行为中的痼疾。通过组织专项检查,督促工作落实,促进交通参与者身体力行文明礼让,努力实现安全带、头盔使用率明显提高,机动车停放规范有序,路口、路段人行横道交通事故发生率明显降低,酒后、超速、疲劳等危险驾驶行为引发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明显下降,道路安全设施和管理设施隐患治理取得阶段性成效,执法效率和科技应用水平明显提升。活动在全国中小城市广泛开展,并取得明显成效。
  32012年,巩固前两年实施文明交通行动计划的成果。认真总结成功经验,扩大活动实效,形成长效工作机制,促进全社会文明交通良好风尚的形成,努力实现交通参与者守法出行的文明素质显著提高,机动车交通违法率、事故率显著下降,城市和公路建成一批交通秩序好、事故少的“示范路”,群众交通出行安全感以及对交通环境的满意度大幅度提高,执法能力显著增强,执法形象、执法公信力大大提升。活动向全国各县城和中心镇全面铺开,取得明显成效。
  二、活动内容
  围绕“关爱生命,文明出行”这一活动主题,重点组织开展以下四项活动:一是倡导“六大文明交通行为”。即大力倡导机动车礼让斑马线、机动车按序排队通行、机动车有序停放、文明使用车灯、行人、非机动车各行其道、行人、非机动车过街遵守信号等文明交通行为。二是“摒弃六大交通陋习”。即自觉告别机动车随意变更车道、占用应急车道、开车打手机、不系安全带、驾乘摩托车不戴头盔、行人过街跨越隔离设施等交通陋习。三是“抵制六大危险驾驶行为”。即坚决抵制酒后驾驶、超速行驶、疲劳驾驶、闯红灯、强行超车、超员、超载等危险驾驶行为。四是“完善六类道路安全及管理设施”。即进一步完善城市过街安全设施、路口渠化设施、出行引导与指路设施、道路车速控制设施、农村公路基本安全设施、施工道路交通组织与安全防护设施。
  三、主要措施
  (一)广泛开展文明交通行为教育。组织力量深入机关、学校、企业、社区等基层单位,采取专题讲座、征文、演讲、座谈讨论、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文明交通知识教育培训,使广大公民增强“关爱生命、文明出行”意识,明确文明安全出行的基本要求,逐步养成遵章守纪的交通行为习惯。要加大对重点群体的教育力度,将文明交通常识教育纳入驾校培训及记满12分驾驶人再培训内容。加强营运驾驶人安全行车责任意识教育,落实违法、事故信息抄告和通报制度。发挥车友会、汽车俱乐部、汽车安全组织等团体和组织的作用,对私家车驾驶人进行文明交通教育引导。抓好《公共安全教育纲要》的贯彻落实,全面推行中小学生交通安全联系卡制度,推进交通安全“进学校”活动。深入劳务市场、建筑工地等外来务工人员集聚场所,开展交通安全巡讲活动。整合各类资源,大力开展安全常识普及等公益宣传活动。
  (二)进一步完善安全和管理设施。结合实际,排查治理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和管理设施隐患,为文明出行创造良好道路通行条件。重点完善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行人过街通行设施、路口渠化设施、出行引导与指路设施以及残疾人驾车无障碍设施。进一步完善路口、学校、幼儿园、医院等门前路段警示、提示标志和减速设施的设置。优化区域路网交通组织,合理设置停车泊位,完善道路车速控制、防护设施、施工道路安全防护设施以及农村公路基本安全设施。对一些交通安全隐患比较突出的公路、城市道路等,实施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加大科技投入,科学设置电子监控设备,规范使用非现场执法装备,提高科技应用与管理水平。
  (三)大力整治交通秩序。加强对重点路段、重点时段的管控力度,以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为目标,开展严重交通违法集中整治行动。以创造良好通行秩序为目标,对公路交通秩序混乱、易阻塞路段,城市非机动车、摩托车交通违法及机动车乱停乱放等行为进行专项整治。优化路口交通渠化、信号管控方式,合理分配通行权,为行人、非机动车提供安全、便捷的出行条件。
  (四)努力提升执法水平。以实施“文明交通行动计划”为契机,强化交通执法技能、公共关系建设培训,提高交通秩序管理、事故处理执法水平。细化执法制度,强化执法管理,树立先进典型,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升交警队伍执法形象。深化警营开放、警务公开、值日警官制度,创新服务模式,继续推出交通管理便民、利民措施,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五)大力营造浓厚氛围。以“关爱生命,文明出行”为主题,开展多种形式的主题实践活动,推广开展“排队日”、“让座日”活动的做法和经验,引导人们从规范自身交通行为做起,自觉遵章守纪,文明礼让。广泛开展文明交通志愿服务活动,动员党员干部、企事业单位员工、学生、社区居民等组成志愿者队伍,开展经常性交通违法劝导活动。组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体,广泛宣传文明交通常识和基本要求。聘请热心公益、社会形象好的知名人士担任文明交通形象大使、交通安全宣传员,参与公益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利用楼宇、地铁、公交车、长途客运车辆安置的媒体电视、道路电子显示屏播放交通安全宣传提示语、交通安全警示教育片。在街道社区设置交通法规宣传栏,使“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家喻户晓,在全社会营造践行交通文明,告别交通陋习的浓厚氛围。
  (六)切实强化社会监督。建立健全单位内部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公务车辆的监管,制定公务车辆交通违法、交通事故日常管理、考核、抄告制度。完善群众举报制度,选聘文明交通监督员并赋予其相应权限,通过照相、摄像等方式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和不文明现象,利用新闻媒体进行批评曝光。探索将酒后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不良记录纳入征信系统,建立机动车保险浮动费率机制。

 

逾半数交通事故死者在1544岁之间

 

卫生部疾控局副巡视员张立1月14日在中国酒后驾驶干预项目成果报告会上指出,道路交通伤害是10至24岁年轻人的主要死因,超过50%死于交通事故的人年龄在15至44岁之间。

公安部提供的数据显示,2009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3万余起,造成近6.8万人死亡,直接财产损失9.1亿元。

酒后驾驶是道路交通事故伤亡的主要原因之一。因酒后驾驶肇事的恶性事故在我国接连发生,2009年“醉驾”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张立说:“然而,从公共卫生的角度来说,道路交通伤害和其他疾病一样,是可以有效预防和控制的。”

     一项在南宁、柳州开展的调查结果显示:6.8%的驾驶员有酒后驾驶行为,仅有5%的驾驶员知道我国规定的酒后驾驶的最低法定阈值,78%的驾驶员在过去的两年里没有接受过呼气测试,仅有0.3%的驾驶员曾由于酒后驾驶被处罚。

     全球道路安全合作伙伴中国区主任袁和指出,数据表明,驾驶员对酒后驾驶相关法律不熟悉,对酒后驾驶的风险认识不足,酒后驾驶的执法力度不严等是普遍问题。

为此,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全球道路安全合作伙伴和世界卫生组织于2006年至2009年,在中国开展了酒后驾驶干预项目,并选择了广西南宁和柳州作为项目的试点城市。

项目组在两市制定并实施了包括公众宣传和强化执法在内的干预活动,干预前后的调查结果显示:在南宁,与酒精相关的严重交通事故比例从25.7%降至20.5%;在柳州,相关比例则从48.0%降至28.8%。

 

提升交通文明水平势在必行

   

    “酒后驾驶、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严重危害着交通安全”“夜间会车时不关闭远光灯、行经人行横道不减速和遇前方拥堵逆向超车或占用应急车道等不文明行为严重影响着交通秩序”……

  自2009124日公安部就改善道路交通环境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以来,社会反响强烈,数万网民纷纷建议,要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局面,提升交通文明水平。

公安部交管局的数据显示,不文明、违法交通行为导致事故多发。多位专家呼吁,提升交通文明水平已是势在必行。

“在交通事故当中,人的因素占80%以上,要提升交通文明水平,改变人的行为是关键。”清华大学交通研究所所长陆化普认为行为的转变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要有一个长期的规划。当务之急是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增强人民群众特别是广大驾驶人的交通文明意识,做到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只有这样事故才能减少,道路才能畅通。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葛晨虹认为,交通安全问题是一个社会性、系统性的问题,涉及方方面面,因此,交通文明水平的提升也就必须依靠全社会力量,依靠各方共同努力。

   清华大学教授刘书林提了几点具体建议:充分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将行政管理和群众监督相结合,选聘一些群众监督员,给予监督的权限;有关部门可主动了解企业的公益性投入需求,引导其加大对全社会特别是青少年交通文明教育的投入;加强与媒体的互动,形成持续有力的舆论声势,为倡导文明交通营造良好氛围。

    礼仪专家李嘉珊强调,驾驶人的培训不应只注重技能培训,还要更重视“尊重”“关爱”等观念的培养,内心有对他人的尊重关爱,交通行为才能绽放文明之花。

    “对不文明交通行为加强管理的同时,更要注重科学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交通工程技术中心马林提出,要制定更具人性化、可操作性的措施。如建立更科学完善的奖惩机制,对文明参与交通、模范遵守交通法规的人予以鼓励和奖励。

    陆化普尤其强调了提高管理部门水平的重要性,要加强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充分发挥职能部门和科研院所的作用。此外,建议借鉴英国等国家的成功经验,开展道路交通安全评估,做到规划建设管理同步,进一步完善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给老百姓提供更加安全的道路、更加和谐的交通环境。

 

  公安部发布雾天高速路行车六大注意事项

 

    冬季大雾天气对通行影响明显,特别是在高速公路,容易发生追尾相撞事故。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提醒广大司机注意:

  一、因雾气易在挡风玻璃外形成小水珠而影响视线,雾天行车时,可间歇使用雨刮器,把挡风玻璃上因雾气凝成的小水珠刮干净,改善视线。

  二、冬天浓雾会使路面上形成薄霜或薄冰,极易产生侧滑,切不可急打方向盘、猛踏或快松加速踏板,以防侧滑。

  三、雾天出行,受尽快冲出浓雾包围急切心理的支配,会无意中提高车速,要注意减速,尽量把车速控制在能及时停车的范围内。

  四、雾中行车中驾驶人应打开防雾灯及示宽灯,严格遵循靠右侧通行的原则缓慢行驶,车辆之间、车辆与行人之间都要保持充分的安全距离。

  五、会车时,如对面来车车速较快,要主动减速让行,必要时靠边停车。

  六、雾天停车时,车要停靠在路边,驾乘人员要远离车身,并开启雾灯,双闪灯。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建议驾驶人,雾天出行遇到高速公路采取临时封闭等管理措施,要服从现场民警指挥,绕行其他道路,确保不滞留在高速公路上,确保出行安全。

 

  道路结冰 警方提醒开车切忌麻痹大意 

 

      警方提醒:冬季,驾驶人开车要格外注意观察,提前采取措施,切忌麻痹大意,延续温暖季节中养成的驾驶习惯。

  冬季天寒地冻,道路结冰后磨擦系数下降。驾驶过程中应注意控制车速,控制油门,防止猛加猛收,提前减速,尽量减少紧急制动。要和行人、非机动车保持更大的安全间距,密切注意观察道路路面状况和车辆、行为动态,更好地预先做出判断,避免出现紧急情况时措手不及。积水结冰路面都很光滑,驾驶时应装防滑链,防滑链松紧要一致,且左右对称。为防止甩尾,还要将车前、后轮制动器调整为同步制动。此外,在冬季出行还应携带必要的防滑、取暖用品。

  开车一定要控制车速,特别是转弯或下坡时必须将车速控制在能随时停车为好。需要加速或减速时,油门应缓缓踏下或松开,以防驱动轮因突然加速或减速打滑。同时应注意严格遵守车辆装载规定,切勿超载、超高、超长、超宽,也严禁疲劳驾车。下雪后,驾驶人往往搞不清道路、沟坎及路面状况。若路面倾斜或呈拱开,应选择平坦、安全一侧或道路中间通过,若需通过弯道、坡道等危险、可疑处时,应该停车判断情况后再行驶。

  汽车在行驶过程中由于车内外温差会令车窗凝结雾气,用暖风除雾的同时应将前车门窗打开一点。同时应注意后窗除雾,以观察车后情况并增强倒车过程的安全性。而且,入冬后容易遇到起雾天气,开车要及时打开防雾灯和近光灯,降低速度,严格遵守靠右侧通行。能见度非常低时,应及时靠边选择安全地点停车。走高速公路要提前收听天气预报,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遇到起雾,要停入服务区规定的停车区域,打开小灯、尾灯或示宽灯,待浓雾散后再继续行驶。高速公路桥面较多,在下过雨雪后放晴的几天内,特别要当心路上积水、冰冻,与其他季节相比,应放慢车速,并与前车多拉开一些距离。

 

违章骑单车构成犯罪

 

   汪某骑着车闸失灵的自行车北向南行至一路口附近,准备左拐弯横穿马路进入单位大院。当自行车前轮已越过路西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分道线约0.3米时,突然一男青年驾驶两轮摩托车同向驶来,因躲闪不及相撞,两车均翻倒在地。摩托车倒地滑出6米多,驾驶员死亡。汪某倒地,但未受伤。公安机关认定主要责任在汪某,遂对汪某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刑事拘留,后转为逮捕。
    《刑法》第133条规定,交通肇事罪的主要构成特征是:
   
(一)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这个特征也是交通肇事罪的概念。所谓违反交通法规,是指违反那些为了保证交通运输正常进行和安全的法律、法规。违反交通法规即违章行为,只是构成本罪的前提。只有当违章行为同时造成了重大事故,导致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才构成交通肇事罪。
   
(二)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即行为人对自己违章行为所造成的严重后果是过失的。至于对违章行为来说,行为人往往是明知故犯的。
   
(三)本罪的主体为任何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要是指从事交通运输人员,如机动车的驾驶员等,同时也包括非交通运输人员,如骑自行车者、行人等,也就是说,非交通运输人员如非正式司机违章开车的、行人或骑自行车人的违章行为招致他人驾驶的交通工具发生重大事故的,也构成交通肇事罪。
        汪某使用车闸失灵的自行车,且在借道行驶时未避让在本道内正常行驶的摩托车,显然属于违章行驶,并且造成了致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因此,其行为已构成了交通肇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