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通发[2001]092号)的精神,为规范“司鉴所”的内部工作程序,特作如下规定:
一、 委托
在道路交通事故调处和司法诉讼中,根据办案需要向“司鉴所”提出技术检验、鉴定委托或交通事故当事人提出技术检验、鉴定委托的,委托单位或委托人应填写《委托书》。委托书应载明委托检验、鉴定事项、目的要求及简要案情,并提供全面、客观、真实的鉴定材料。
委托单位可以通过办公自动化系统文件交换或传真传输;委托人可以直接向“司鉴所”办公室领取、递交委托书。
“司鉴所”办公室负责接收、审核《委托书》,对符合要求的委托书进行登记,并收取鉴定押金;经“司鉴所”领导审批后,及时将委托书转送鉴定人。
二、受理
鉴定人接到办公室送交的《委托书》后应当签字予以确认,并对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对符合受理条件,决定受理的,应在二日内填写《鉴定案件受理通知书》报办公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受理:
(一)委托要求超出本所业务范围、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二)送鉴的鉴定材料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与鉴定要求不符的;
(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鉴定人应在五日内填写《鉴定案件审批表》,拟写《不予受理通知书》,经中心领导审批后送交办公室。
办公室在收到鉴定人报送的通知书后,应在二日内将受理结果(包括不予受理的)通知委托方。
中心各部门在业务受理过程中,要严格请示报告制度,遇到需要协调的问题,应及时向领导请示,办公室负责督办落实。
三、检验和鉴定
对受理的鉴定案件,鉴定人应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进行检验、鉴定工作;检验、鉴定时要通知委托方承办人、事故当事人或代理人到场见证,须对鉴定标的物进行拍照,做好检验、鉴定记录,并由现场见证人签名。
在鉴定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鉴定:
(一)委托方要求终止鉴定;
(二)出现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
(三)确需补充鉴定材料而无法补充;
(四)发现自身难以解决的技术问题。
终止司法鉴定,鉴定人应在二日内填写《鉴定案件审批表》,拟写《终止鉴定决定书》,经中心领导审批后送交办公室。办公室在收到鉴定人送交的决定书后,应在二日内通知委托方。
检验、鉴定工作完成后,鉴定人要在三日内完成检验、鉴定司法文书,连同鉴定的原始材料,以及收费项目、标准报中心领导审批。经中心领导签发同意,鉴定人对文书修改后,将所有鉴定材料送交办公室。
四、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和归档
“司鉴所”办公室负责审核司法文书和有关鉴定材料,经核对无误后出具司法文书,并通知委托方领取文书。凡属本“司鉴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文书,一律由中心办公室负责送交委托方。司法“司鉴所”所产生的各种司法文书、材料,由办公室按照《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管理。
五、收费
出具司法鉴定文书时,办公室应按照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鉴定费用,个人委托的鉴定项目,应在受理案件时收取费用。
委托方没有能力交费或遇特殊情况需减免费用的,由委托方提出意见报中心领导批准。
|